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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4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与苏州工业园区隆盛电器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吴江升汇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隆盛电器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吴江升汇商贸有限公司,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苏州冠中织造有限公司,苏州华辉纺织有限公司,洪天怀,吴玲玲,吴文,林雅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45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隆盛电器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菀坪东路231号。法定代表人:沈茂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谦,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秋娟,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高新路880号。主要负责人王振宇,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华,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飞,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吴江升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方丝绸市场祥盛商区C幢西7号。法定代表人:洪天怀。原审被告: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菀坪社区。法定代表人:吴文等。原审被告:苏州冠中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旗北民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玲玲。原审被告:苏州华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法定代表人:吴荣望。原审被告:洪天怀。原审被告:吴玲玲。原审被告:吴文等。原审被告:林雅霜。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隆盛电器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及原审被告吴江升汇商贸有限公司、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苏州冠中织造有限公司、苏州华辉纺织有限公司、洪天怀、吴玲玲、吴文等、林雅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苏州工业园区隆盛电器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苏州工业园区隆盛电器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工业园区隆盛电器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0778元,减半收取55389元,由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隆盛电器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柏宏忠审 判 员  蒋毅颖代理审判员  韩小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邹俊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