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1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李海生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生,北京市京西汽车配件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1701号申请执行人:李海生,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市京西汽车配件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22号。法定代表人孙佩婷。本院在执行李海生与北京市京西汽车配件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市京西汽车配件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海生询问,申请执行人李海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市京西汽车配件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北京市京西汽车配件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海生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风审 判 员 马世平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力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