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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初3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刘伟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分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3434号原告刘伟,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委托代理人陈玉昌,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付莉,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伟与被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伟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伟撤回对被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伟负担。审判员  朱春晓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路文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