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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4执保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郭如顺与郭锦成行纪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如顺,郭锦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保254号申请人:郭如顺,女,汉族,1970年9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被申请人:郭锦成,男,汉族,1983年7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郭如顺诉被告郭锦成、霍结仪、鹤山市沙坪镇联昌中介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郭如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锦成所有的价值895557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有申请人提供的粤J×××××号小型普通客车及担保人李庆华提供的鹤山市沙坪镇经纬花园210号102房房屋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郭锦成所有的价值895557元范围内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种类、数量、期限等详见财产保全清单、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二、查封申请人郭如顺所有的粤J×××××号小型普通客车;三、查封担保人李庆华所有的鹤山市沙坪镇经纬花园210号102房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书记员  吕美珊书记员吕美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