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执42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邱炯峰与郑东海、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炯峰,郑东海,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42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邱炯峰,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郑东海,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水电工,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田安中路明鑫花园B幢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15622043XN。法定代表人张佳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邱炯峰与被执行人郑东海、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802民初986号法院生效裁判,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东海、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郑东海、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郑东海、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郑东海、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人民币5300元及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冬 伟审判员 谢 安审判员 张 福 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锋(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