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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40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40171号原告张某某,女,1958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陈某某,男,1960年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向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春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