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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2民初1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吴琦与刘洋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琦,刘洋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1637号原告:吴琦,女被告:刘洋,男原告吴琦与被告刘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吴琦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琦撤诉。案件受理费2975元,减半收取计1488元,由吴琦负担。审判员  李志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