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82执112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安徽省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金杰、王振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金杰,王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82执112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界首市中原路553号,组织机构代码79186771-8。法定代表人李士彬,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金杰,女,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王振华,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浦江县人。本院在执行安徽省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金杰王振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金杰王振华履行还款7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660元、执行费9400元,但被执行人王金杰王振华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以(2016)皖1282执第112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坐落于人民东路北民权路西法姬娜现代城B2-21号商铺,面积155.29平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坐落于人民东路北民权路西法姬娜现代城B2-21号商铺(面积155.29平方,产权证号20140631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应学华审判员 刘 虎审判员 王献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