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4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燕申请执行陈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燕,陈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4执447号申请执行人王燕,女,生于1977年1月11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叙永镇客运路14号楼13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7701110182。被执行人陈高,男,生于1972年6月20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兴隆乡兴隆街119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720620039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叙永民初字第150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王燕申请执行陈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本金8500元及利息。同时另外,被执行人陈高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院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对被执行人陈高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目前被执行人陈高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王燕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高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燕在被执行人陈高暂不具备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叙永民初字第15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王燕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明江代理审判员 王 睿代理审判员 陈本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永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