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5财保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郭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小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5财保3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清泉镇丽文大道。负责人宛俊,行长。组织机构代码:70700449-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1125000000588。委托代理人胡云,该行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即代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代领法律文书等)。被申请人郭小伟,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住本县。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与被申请人郭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六年八月八日作出(2016)鄂1125财保34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6年8月18日异地查封扣押了被申请人郭小伟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牌BJ7181VF型牌照鄂J×××××小汽车一辆。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郭小伟所有梅赛德斯-奔驰牌BJ7181VF鄂J×××××小汽车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金和审 判 员 : 王 勇人民陪审员 :王又青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 杨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