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2民初3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河南文力律师事务所与张玉焕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文力律师事务所,张玉焕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2民初3383号原告河南文力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党元林,系该所主任。被告张玉焕,女,61岁,汉族,退休职工,住南阳市宛城区育滨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文力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张玉焕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文力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文力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文力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河南文力律师事务所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永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增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