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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民初字第2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腊梅、张某等与任思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腊梅,张某,任思雷,周生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初字第2421号原告刘腊梅,女,199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原告张某。法定代理人刘腊梅,系原告张某之母。被告任思雷,男,199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周生龙,男,成年人,汉族,住梁山县。原告刘腊梅、张某诉被告任思雷、周生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定于2016年8月22日15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因原告刘腊梅、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腊梅、张某负担。审 判 长  高 兵审 判 员  张 祺人民陪审员  李永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颖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