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财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02北京滢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夏东明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滢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夏东明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财保48号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北京滢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贤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凡,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兴宇,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夏东明。申请人北京滢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夏东明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已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受案号为【2016】京仲案字第0892号。2016年8月17日北京仲裁委员会转来申请人北京滢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北京滢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夏东明名下价值人民币2亿元的财产,深圳市金富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北京滢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保全提供信用担保。本院认为,北京滢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夏东明名下财产,以价值人民币2亿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 萍代理审判员 周 洁代理审判员 赵 雪 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启荣(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