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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2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马新宇与张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新宇,张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2民初896号原告马新宇。被告张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新宇诉被告张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新宇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新宇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 健代理审判员  李杭泽人民陪审员  李 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雪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