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2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马新宇与张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新宇,张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2民初896号原告马新宇。被告张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新宇诉被告张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新宇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新宇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 健代理审判员 李杭泽人民陪审员 李 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雪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