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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民终1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陈治国与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固镇县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治国,安徽省固镇县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民终10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灵城南环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7865022200(1-1)。法定代表人:曹文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秀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治国,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汪迎春,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深林,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安徽省固镇县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经济开发区马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754872905G(1-1)。法定代表人:崔北锐,该公司副总经理。上诉人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治国、原审被告安徽省固镇县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5)固民一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988元,减半收取2994元,由上诉人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陈二伟代理审判员  胡松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贡雪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