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24民初2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陈丽新与吴秀珍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新,吴秀珍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2988号原告:陈丽新。被告:吴秀珍。原告陈丽新诉被告吴秀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陈丽新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陈丽新负担。审判员 梁绍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绍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