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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24民初2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陈丽新与吴秀珍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新,吴秀珍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2988号原告:陈丽新。被告:吴秀珍。原告陈丽新诉被告吴秀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陈丽新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陈丽新负担。审判员  梁绍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绍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