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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王珺与宋淑梅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珺,宋淑梅,王东,王道,王宇,镇赉县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927号原告:王珺,1979年10月8日,现住镇赉县。被告:宋淑梅,现住镇赉县。被告:王东,42岁,个体户。被告:王道,现住镇赉县。被告:王宇,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镇赉县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艳平,系董事长。原告王珺诉被告宋淑梅、王东、王道、王宇、镇赉县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宋淑梅又以王珺、王道作为被告向本院提起了所有权确认纠纷之诉,本院以(2016)吉0821民初1557号案件立案。现宋淑梅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中止对本案的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2016)吉0821民初1557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 洋审 判 员  莫 琳代理审判员  韩丽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