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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执字第1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乌云嘎申请执行海日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云嘎,海日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1914号申请执行人乌云嘎,女。被执行人海日图,男。本院在执行人乌云嘎申请执行海日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海日图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财产查询结果经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5)鄂托执字第19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海 荣审 判 员 召日格图代理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吉亚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