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执异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百兴年代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簏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悦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金振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数盟软件开发中心(有限合伙)其他执行执行异议案件空白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百兴年代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簏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悦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金振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数盟软件开发中心,快连网络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执异105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0510XN。法定代表人:李小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涛,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百兴年代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茹伯兴。被申请人:上海簏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郭珠钢。被申请人:江苏悦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9159251977XE。法定代表人:祁广亚。被申请人:北京金振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2331773R。法定代表人:单振东。被申请人:上海数盟软件开发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71235931A。法定代表人:单怀光。被执行人:快连网络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单怀光。申请人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快连网络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快连网络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16)粤0305执769号。申请人申请追加上海百兴年代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簏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悦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金振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数盟软件开发中心(有限合伙)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1日公开进行了听证。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涛到庭参加听证。五被申请人及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称,其与快连网络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至南山区人民法院。法院作出(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号为(2016)粤0305执769号,至今未执行到被执行人任何财产。法院执行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作出了终结本院本次执行程序的民事裁定。被执行人快连网络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8日成立,注册资本为5100万元,股东为五被申请人,同时公司章程第11条明确规定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上海数盟软件开发中心(有限合伙)以货币出资2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1.18%,首期实缴出资额63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2.36%;上海百兴年代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1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9.61%,首期实缴出资额3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88%;江苏悦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1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9.61%,首期实缴出资额3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88%;上海簏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80%,首期实缴出资额1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94%;北京金振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80%,首期实缴出资额1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94%。)首期出资额,各股东在公司成立时缴纳,余款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故余款各被申请人应当在2015年10月17日前缴足。经申请人查询得知至今五被申请人都未按公司章程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注册资本。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特向法院申请追加五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被申请人上海百兴年代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未缴足注册资本的700万范围内,被申请人上海簏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未缴足注册资本的350万范围内,被申请人江苏悦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未缴足注册资本的700万范围内,被申请人北京金振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未缴足注册资本的350万范围内,被申请人上海数盟软件开发中心(有限合伙)在未缴足注册资本的1470万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为证明自己主张,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档案机读材料、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及出资信息工商打印信息等证据。五被申请人及被执行人未答辩。本院经听证查明,申请人提交了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档案机读材料、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及出资信息工商打印信息等证据,五被申请人及被执行人未答辩及未在听证时提交证据,本院对申请人的事实主张予以采信,认定五被申请人没有在2015年10月17日前足额缴纳其认缴的余款。本院认为,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本院按照申请人提供地址即公司注册地址不能有效送达被申请人上海数盟软件开发中心(有限合伙),现被申请人上海数盟软件开发中心(有限合伙)下落不明,故应驳回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上海数盟软件开发中心(有限合伙)的追加请求。被执行人对申请人所负担的债务已经生效判决认定,除上海数盟软件开发中心(有限合伙)以外的四被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其没有在2015年10月17日前足额缴纳其认缴的余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四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出资不实,应向被执行人足额缴纳。申请人要求追加四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上海百兴年代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簏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悦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金振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2016)粤0305执76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二、上海百兴年代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未缴足注册资本的700万范围内,被申请人上海簏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未缴足注册资本的350万范围内,被申请人江苏悦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未缴足注册资本的700万范围内,被申请人北京金振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未缴足注册资本的350万范围内对申请人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申请人追加被申请人上海数盟软件开发中心(有限合伙)为(2016)粤0305执769号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本裁定,可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谭素青审判员 谭 敏审判员 张德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