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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9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欧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欧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9民初961号原告邹某某,女,汉族,务农。被告欧某某,男,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邹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邹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万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