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初5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江宋志与江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宋志,江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5259号原告:江宋志。被告:江漩。原告江宋志诉被告江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江宋志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宋志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宋志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长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洪田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