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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5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江宋志与江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宋志,江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5259号原告:江宋志。被告:江漩。原告江宋志诉被告江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江宋志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宋志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宋志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长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洪田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