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91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李小东、李小妮诉高富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东,李小妮,高富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91民初354号原告:李小东,男。原告:李小妮,女。被告:高富堂,男。李小东、李小妮诉高富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李小东、李小妮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小东、李小妮以被告无确切下落待确定被告地址后,再行提起诉讼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小东、李小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3元,因李小东、李小妮家庭困难,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减交,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其余1223元退还李小东、李小妮。审判员 段宏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