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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民初3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李庆如与陈长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如,陈长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29民初3111号原告:李庆如,男,汉族,1968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献县。被告:陈长城,男,汉族,1985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献县。原告李庆如与被告陈长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33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从原告处多次购买穿墙螺丝,共欠原告货款33000元,并给原告打欠条一张,经原告催要,被告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陈长城给付原告李庆如货款人民币33000元。给付方式:于2016年8月22订立调解书之日给付原告货款4000元,剩余货款从2017年开始每半年给付4000元,直至全部支付完毕。如不按上述规定的时间给付货款,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二、其他事项互不追究。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12元,由被告陈长城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书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培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