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7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龚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7民初字第376号原告龚某,村民。被告李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龚某负担。龚某已预交300元,由本院退付其150元。代理审判员 逄振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蒙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