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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7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龚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7民初字第376号原告龚某,村民。被告李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龚某负担。龚某已预交300元,由本院退付其150元。代理审判员  逄振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蒙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