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1执15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郭志勇申请执行李祥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勇,李祥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1执15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郭志勇,男,汉族,45岁。委托代理人赵海英,女,38岁。被执行人李祥春,男,汉族,52岁。本院在执行郭志勇申请执行李祥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商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嘉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