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3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原告谭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23民初1433号原告:谭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斌,湖南资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艳华,湖南资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某,男。原告谭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艳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王某甲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3.因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要求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小学同学,2013年11月确定恋爱关系,2014年5月20日在安化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1月18日婚生男孩王某甲。婚后,双方由于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喜欢酗酒,经常在酒后殴打原告。被告曾于2015年8月、2016年3月、2016年7月8日动手打了原告,原告为了小孩有个完整的家一直忍让。现已无法忍受被告的家庭暴力,特提起诉讼。被告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小学同学,2013年1月确定恋爱关系,2014年5月20日在安化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1月18日婚生男孩王某甲。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夫妻关系确已破裂,为了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谭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 娟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日代理书记员 仇美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