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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4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4854号原告:曹某某,男,195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系淮南市舜耕镇曹咀社区工作人员,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陈某某,女,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基本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6年8月18日以双方已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