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民初7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天津市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宝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宝占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7088号原告:天津市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岳家园小区21-2-502号。法定代表人:田建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军,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宝占,身份信息及住址不详。原告天津市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宝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宝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宝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天津市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永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