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孙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3刑初22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2016年4月20日到平舆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当日被平舆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6)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孟阳、胡季芬出���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3日,平舆县森林公安局接到平舆县林业局移送案件书反映,在平舆县阳城镇××村委××西北角发生滥伐林木案。经平舆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共有1038株杨树被滥伐。2016年4月20日,被告人孙某到平舆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或伙同他人共同滥伐杨树176株的事实。经鉴定,被滥伐杨树蓄积为31.6192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孙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平舆县林业局证明、关于阳城镇马李坡村委滥伐林地地类的说明、证人高平和、高小中、王某乙所、崔凯、高明启、李某乙、刘昌友、赵文举、高小生的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孙某指认现场照片、平舆县林业局平林鉴(2016)8号林业鉴定结论书等��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16年9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范 松审 判 员 徐赟丽人民陪审员 杨玉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