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韩秀娟、李传保等与陈泽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秀娟,李传保,陈泽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异4号异议人:韩秀娟。申请执行人:李传保。被执行人:陈泽亮。本院在执行李传保与陈泽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韩秀娟于2016年8月9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执行的依据(2016)皖1182民初1563号民事判决书并未把本人做为被告,(2016)皖1182执747号执行裁定书也未追加本人为被执行人,且本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17日离婚,离婚时双方就达成协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权债务,离婚后由男方独自偿还债务享受债权,与女方无关;被冻结的存款系异议人个人收入。故请求撤销(2016)皖1182执747号裁定及中止相关执行行为。本院查明:依据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做出的(2016)皖1182民初15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做出(2016)皖1182执74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泽亮前妻、异议人韩秀娟的银行存款32000元;2016年8月9日,韩秀娟以本院的执行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了其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17日在明光市民政局办理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以及韩秀娟本人在银行的存款交易明细表。本院认为: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债务发生在陈泽亮与韩秀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以陈泽亮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陈泽亮与韩秀娟在离婚协议书关于债权债务的约定,不具备对抗不知情第三人的效力。异议人韩秀娟不能证明本案债务是李传保与陈泽亮明确约定为陈泽亮个人的债务,也不能证明李泽保知道陈泽亮与韩秀娟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债务的协议;由于本案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夫妻关系已经解除,韩秀娟也理应以其合法收入偿还离婚前所负担的债务。故对异议人关于撤销(2016)皖1182执747号裁定及中止相关执行行为的异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任 仁审判员 卞广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琪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