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民初3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漳浦森发工贸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浦森发工贸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3民初3636号原告:漳浦森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法定代表人:杨福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苍,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陈建光,董事长。原告漳浦森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漳浦森发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漳浦森发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漳浦森发工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98元,减半收取计1799元,由漳浦森发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成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志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