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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民初3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纪华与郫县红光镇众辉喷涂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纪华,郫县红光镇众辉喷涂设备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3860号申请人:张纪华,女,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灵,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郫县红光镇众辉喷涂设备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红光镇金土村5组。负责人:段海军。张纪华与郫县红光镇众辉喷涂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纪华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郫县红光镇众辉喷涂设备厂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欧波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德阳市河东区岷江东路与龙泉山路交汇处西北角世纪星苑A幢1-1-4号住宅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德阳市房权证河东区字第00606**号)。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纪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郫县红光镇众辉喷涂设备厂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案外人欧波提供担保的位于德阳市河东区岷江东路与龙泉山路交汇处西北角世纪星苑A幢1-1-4号住宅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德阳市房权证河东区字第00606**号),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采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 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