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2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刘金萍与魏春友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萍,魏春友,董玉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2执130号申请执行人刘金萍,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魏春友,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董玉芝,现住肇东市。刘金萍与魏春友、董玉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商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魏春友、董玉芝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金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现被执行人魏春友、董玉芝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魏春友、董玉芝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金萍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魏春友、董玉芝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金萍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凌国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黎作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