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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02财保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维东,郝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02财保308号申请人吕维东,男,农民。被申请人郝建军,男,农民。申请人吕维东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郝建军在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套农商行)XX账户中的XX元存款予以冻结,并由担保人吕凤提供自有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号牌号码蒙L**)一辆作为本案担保。经审查,申请人吕维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郝建军在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套农商行)XX账户中的XX元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二、对担保人吕凤提供作为担保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号牌号码蒙L**)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吕维东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锦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月颖注: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向本院递交续封申请书,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由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物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申请人补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