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1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陈小蔡、吕振启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蔡,吕振启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1515号申请人:陈小蔡。申请人:吕振启。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陈小蔡与申请人吕振启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孟祥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小蔡与申请人吕振启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6年8月16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经双方确认陈小蔡损失:车损4200元、施救费300元;二、经双方确认吕振启损失:医药费4498.30元、伙食费300元、护理费1000元、误工费3800元、交通费100元、车损1000元、施救费100元;三、以上损失合计15298.30元,由陈小蔡承担交强险内10798.30元,由吕振启承担陈小蔡损失中的1800元,另由陈小蔡一次性补偿吕振启1000元;四、今后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孟祥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