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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30民初5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5266号原告陆某某,女,1982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张力,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茅某某,男,1982年8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龚挺,上海正贯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仝泽印,上海正贯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审判员  施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