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2执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旭月与承德市晨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旭月,承德市晨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字第1078号申请执行人李旭月,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满族,现住承德市双桥区晨都花园东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1308211976********。被执行人承德市晨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广电路58号。法定代表人李晓京,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旭月与承德市晨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承德市晨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李旭月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旭月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随时再次申请对原生效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审判员 王恩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