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1民初1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虞木旺与高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木旺,高庆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1民初1847号原告虞木旺,男,195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高庆华,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顺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木旺诉被告高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木旺撤回对被告高庆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虞木旺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舟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海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