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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5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杜桂华与吴上前、陈桂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桂华,吴上前,陈桂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25民初1027号原告:杜桂华,女,1970年12月23日出生。被告:吴上前,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被告:陈桂珠,女,1979年1月5日出生。原告杜桂华与被告吴上前、陈桂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需采用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4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杜桂华到庭参加诉讼;吴上前、陈桂珠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杜桂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吴上前、陈桂珠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33000元(自2013年6月25日至2016年3月24日止,计33个月,按月利率2%计息),同时支付从2016年3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吴上前、陈桂珠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5日,吴上前、陈桂珠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向杜桂华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吴上前、陈桂珠仅按约定支付2个月利息。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截止至2016年3月24日,吴上前、陈桂珠尚欠杜桂华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33000元(从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3月24日止,计33个月,月利率2%),合计人民币83000元。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书》1份、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杜桂华与吴上前、陈桂珠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吴上前、陈桂珠应当偿还借款。故杜桂华主张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吴上前、陈桂珠经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主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吴上前、陈桂珠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给原告杜桂华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33000元,合计人民币83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3月25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2435元,由被告吴上前、陈桂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五一人民陪审员  林晓霞人民陪审员  王艳琼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羽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