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10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宁波大宝涂料有限公司、浙江克水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大宝涂料有限公司,浙江克水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1061-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大宝涂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3947862-7),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望春工业园区杉海路77号。法定代表人华燕飞,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克水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7055696-7),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侣东村。法定代表人钱旭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商初字第1129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大宝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克水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克水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大宝涂料有限公司执行款50650元。经查,被执行人浙江克水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宁波大宝涂料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106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