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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民初1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陈金栋与翟玉彬、张富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栋,翟玉彬,张富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1742号原告陈金栋。被告翟玉彬。被告张富荣。原告陈金栋与被告翟玉彬、张富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金栋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翟玉彬、张富荣的银行存款20.8万元或查封相当数额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翟玉彬、张富荣的银行存款20.8万元或查封相当数额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员赵红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