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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3民初2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靳劭鹏与邯郸市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劭鹏,邯郸市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3民初2734号原告靳劭鹏,男,1965年2月14日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委托代理人靳海军,男,1969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邯郸市。被告邯郸市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幸福路第二印染厂院内。原告靳劭鹏诉被告邯郸市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依法受理后,由审判员王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靳劭鹏诉称,2014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协议。被告借原告500万元,年息12%。被告至今本息均为偿还。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1、被告1偿还借款500万元;2、被告给付原告利息517322元(合同约定期限利息);3、被告给付合同到期日至还清日止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年息12%和实际天数计算;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邯郸市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安机关对其已立案侦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靳劭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佳琪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