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2执1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建城、李建盛与朱启成、陈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城,李建盛,朱启成,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1452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城,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李建盛,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上述二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林凡,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启成,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陈平,女,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2民初10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朱启成、陈平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启成、陈平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义务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洪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徐 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晨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