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922执5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赵泽先申请执行范国领、陈霞、文映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泽先,范国领,陈霞,文映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559-2号申请执行人:赵泽先,男,生于1960年9月23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范国领,男,生于1971年4月2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陈霞,系范国领之妻,生于1977年7月5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文映傚,男,生于1951年10月28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赵泽先与范国领、陈霞、文映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范国领、陈霞、文映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范国领在中国建设银行射洪县支行皇冠灯分理处开设的账户存款1105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袁华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贝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