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3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田朝民与王理想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朝民,王理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3执227号申请执行人:田朝民,男,1952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王理想,男,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朝民与被执行人王理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理想已主动按照判决所指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323执2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光远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冯伟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西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