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某申请执行王某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王某,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793号申请人刘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王某甲。刘某申请执行王某、王某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均没有查到有存款,经查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建喇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长征代理审判员 王德福代理审判员 王铁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