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3民初1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崔宝行、唐守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宝行,唐守香,崔春华,崔保法,崔保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23民初1693号原告: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鲁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宋新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延军,系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刘成玉,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宝行。被告:唐守香。被告:崔春华。被告:崔保法。被告:崔保利。原告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沂源农商)与被告崔宝行、唐守香、崔春华、崔保法、崔保利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江兆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沂源农商的委托代理人孙延军、刘成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宝行、唐守香、崔春华、崔保法、崔保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沂源农商诉称:2013年7月28日,原告与被告崔保行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6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7月28日至2014年7月27日止,约定执行贷款利率12.6%,并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同日,原告与被告唐守香签订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一份,被告唐守香自愿为被告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与被告崔春华、崔保法、崔保利签订了保证合同一份,被告担保人自愿为被告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期间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崔保行发放了借款,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借款人、担保人催收偿还借款,被告拒不履行偿还义务,为保证我社贷款资金不受损失,特提起诉讼,请求:一、被告崔保行、唐守香归还贷款本金60000元,截止2016年6月21日利息25787.54元以及以后发生的利息;二、被告崔春华、崔保法、崔保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崔宝行、唐守香、崔春华、崔保法、崔保利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8日,原告沂源农商与被告崔保行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崔保行提供短期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7月28日至2014年7月27日,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采用非循环方式,借款在规定的借款金额、期限内一次性发放。2013年7月28日原告将60000元贷款发放到被告崔保行在原告处开立的账户中。约定执行月利率10.50‰,到期日为2014年7月27日,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被告唐守香与崔宝行系夫妻,承诺当崔宝行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对该笔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3年7月28日,原告沂源农商与被告崔春华、崔保法、崔保利签订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崔春华、崔保法、崔保利自愿为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形成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的本金数额为60000元,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或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上述事实,由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保证合同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被告崔宝行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崔宝行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唐守香作为崔宝行之妻,向原告出具了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同意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债务,故本案所诉债务系被告崔宝行与唐守香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唐守香与被告崔宝行共同承担偿付义务。被告崔春华、崔保法、崔保利应当按照约定为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齐登莲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崔宝行、唐守香偿还原告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二、被告崔宝行、唐守香支付原告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16年6月21日利息25787.54元及以后发生的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三、被告崔春华、崔保法、崔保利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崔春华、崔保法、崔保利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崔宝行、唐守香追偿。上述各项支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5元,保全费880元,均由被告崔宝行、唐守香、崔春华、崔保法、崔保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江兆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志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