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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3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新郑市超达置业有限公司与屈银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郑市超达置业有限公司,屈银杰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3816号原告:新郑市超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波,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公司职工。被告:屈银杰,男,汉族,1982年5月2日出生。原告新郑市超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屈银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新郑市超达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新郑市超达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郑市超达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97元,减半收取计549元,由原告新郑市超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龙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