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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2民初5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与杨延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杨延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2民初596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负责人王东,行长。被告杨延斌。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与被告杨延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延斌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延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撤回对被告杨延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3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庆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叶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