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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执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923号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因盗窃罪罚金一案,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年3月27日作出的(2016)鄂0116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庭于2016年6月6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现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法定义务依法应予履行。被执行人现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  李俊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斌 来自